能源电力新观察获悉:近日,青海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配套4×660兆瓦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会在青海西宁召开,经与会专家认真讨论和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顺利通过评审。
电力设计规划总院副总工王小京主持会议,华电青海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单宏胜出席并致辞,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业建管处副处长刘岩,青海省能源局电力处处长王国宁,西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吴晓波,华电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主任代东力出席评审会议。
单宏胜在致辞中表示,此次青海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配套4×660兆瓦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是项目开展的重要里程碑,将为后续的核准奠定坚实基础。希望各位专家就项目可研多提宝贵意见,进一步优化建设条件和技术方案,推动项目尽快核准开工建设,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
青海柴达木沙漠基地(格尔木东)配套4×660兆瓦煤电项目作为重要支撑电源,不仅对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具有调峰与补偿能力,而且对推动青海经济蓬勃发展、优化青海电源结构布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本次评审会议为期两天,由电规总院组织评审,参会专家根据专业分工分为机务组、运煤组、水工组等七个专业组,对可研报告进行全方位评审,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专家意见。
青海省省州市三级政府、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华电青海公司、华电格尔木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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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新观察获悉: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阴周北热电有限公司新建燃煤亚临界背压机组替代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企业拟实施燃煤亚临界背压机组替代整合项目,建设2台450吨/时亚临界煤粉锅炉和2台70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固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石灰石粉仓、干灰库、渣仓、输煤栈道、封闭煤场等环保工程、公辅工程和贮运工程。
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阴周北热电有限公司新建燃煤亚临界背压机组
替代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101号
江阴周北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阴周北热电有限公司新建燃煤亚临界背压机组替代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位于周庄镇工业集中区周东片区,目前建有2台170吨/时高温高压煤粉炉,配套2台24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公辅设施。企业拟实施燃煤亚临界背压机组替代整合项目,建设2台450吨/时亚临界煤粉锅炉和2台70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固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石灰石粉仓、干灰库、渣仓、输煤栈道、封闭煤场等环保工程、公辅工程和贮运工程。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454号),已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锡行审投许〔2023〕73号、锡行审投许〔2024〕167号),项目煤炭指标已取得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煤炭等量替代方案审核意见(锡发改能源〔2024〕9号),节能报告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4〕6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大气等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28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化水系统酸碱废水和生活污水接管处理,14立方米/小时化水系统酸碱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回用于本项目工业水系统,其余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脱硫系统废水经“pH调整+絮凝+沉淀+pH调整+高温烟气旁路蒸发干燥”处理;冷凝水回用于脱硫用水;锅炉排污水50%回用于化水系统补水,50%回用于冷却塔补水;纤维过滤器废水经“澄清+气浮+过滤”处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初期雨水、含煤废水进入煤水处理装置(沉淀)处理,回用于输煤系统除尘、冲洗用水和码头除尘、冲洗用水等。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中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弃除尘布袋、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废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储罐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筒仓煤场1、筒仓煤场2、碎煤机室、煤仓间、尿素水解车间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87.11/82.2吨,氮氧化物≤123.43/123.26吨,颗粒物≤17.79/20.59吨,氨≤8.974/8.961吨,汞及其化合物≤0.021/0.006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2.236/2.215吨,氨≤0.0089/0.008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12000/112000吨,化学需氧量≤10.42/5.6吨、氨氮≤0.007/0.007吨、总氮≤4.72/1.68吨、总磷≤0.009/0.009吨、悬浮物≤13.33/1.12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760/8760吨,化学需氧量≤3.5/0.44吨、氨氮≤0.26/0.044吨、总氮≤0.39/0.13吨、总磷≤0.03/0.0044吨、悬浮物≤2.63/0.0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项目全部机组性能考核后三个月内关停退出现有机组及江阴热电有限公司现有2台220吨/小时燃煤锅炉。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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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新观察获悉:近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吉林宁江经济开发区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厂区内(原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项目购置安装1台3MW汽轮机发电机组,扩建1间汽机间,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
详情如下:
关于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吉发改审批〔2024〕280号
松原市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报来《关于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松发改发〔2024〕1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7-220000-04-01-171570)。
二、项目单位
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吉林宁江经济开发区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厂区内(原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购置安装1台3MW汽轮机发电机组,扩建1间汽机间,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
五、建设期限
9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2643.7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93.1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0%。
七、相关要求
(一)该项目不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力,本次扩建3MW发电机组占用《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1-2030年)》“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15MW总规划扩建容量,如后续再次扩建,发电机组扩建容量不得超过12MW。
(二)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要严格按照本文件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进行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建成,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管、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该项目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六)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
(七)松原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基本信息。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吉〔2021〕松原市不动产权第0035675号)、《关于报送〈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的报告》(阶咨审字〔2024〕38号)等相关文件。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超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松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机组扩建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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