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既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法院惩罚违法者、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职能。
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火锅店。2023年1月,张某提议,回收火锅“老油”降低经营成本,李、杨两人同意。
此后,张某将客人吃剩的红油锅底回收,经过过滤、提炼等工序熬制成“老油”,并按一定比例掺入新的红锅锅底中销售给客人食用,共计销售回收油锅底56桌,获利2688元。
2023年1月,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熬制的“老油”以及作案工具等,并将张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通过过滤、提炼等方法加工成“老油”,掺入红汤锅底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消费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知情权,更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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