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从烟头、果皮到重物、垃圾,各种物品从高楼坠下,如同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时刻威胁着“剑下”的人们。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侵权人陈某、许某赔偿被侵权人方某22726元。
许某家住某村级公路旁,其住宅为两层半。2023年7月5日,许某欲将家中的废旧床垫送给收废品的陈某,遂将其叫至家中。因床垫较重,又处于许某住宅的二楼,许某、陈某遂合力将床垫从二楼推下,试图让床垫顺着外墙落在地面。然而床垫落地后弹起并倒向路面。正好此时一辆摩托车路过,床垫砸到摩托车的右把手致使摩托车侧翻,司机及乘客方某倒地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800元。
法院后审理认为,许某、陈某两人高空抛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民事违法行为,且因两被告的不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两被告的不法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许某、陈某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陈某虽系许某喊来帮忙的,但其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应与许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陈某、许某赔偿被侵权人方某22726元。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些随手抛出的“天外来客”,只需顷刻,就能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不仅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要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约束外,更需要我们每个人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公德意识、消除侥幸心理。
作者 :王若兰
来源 :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