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案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余某为逃避强制执行,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如实上报财产信息。2021年1月,余某位于岳阳楼区郭镇乡枣树村养鸡场进行征收,为逃避执行,余某委托枣树村财务将958097元征收款打入前妻银行账户。同年4月,又委托前妻转账12万元投资某技术公司,剩余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开支。其一系列行为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对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且在此期间其名下账户有可执行财产而未申报说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逃避执行的行为,诚实守信是基本行为准则,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试图规避、阻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