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上方[合同模板集]→点右上方[···]→点选[设为星标★]
云端海量合同模板,点击[合同模板],一键获取
欢迎投稿,点击[投稿须知],获取投稿邮箱
商务合作、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最新推荐(可点击查看)
点上方[合同模板集]→点右上方[···]→点选[设为星标★]
云端海量合同模板,点击[合同模板],一键获取
欢迎投稿,点击[投稿须知],获取投稿邮箱
商务合作、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最新推荐(可点击查看)
来源:律媒智库 针对“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指派非律师人员作为案件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为当事人开展‘个人债务优化’等法律服务”的投诉,10月17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发布《风险警示》:在展业活动中杜绝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合作,避免因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2024)榕律惩警示03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风险警示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近期,本会收到投诉,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指派非律师人员作为案件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为当事人开展“个人债务优化”等法律服务。
为此,本会惩戒委员会提醒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注意: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和规则底线,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利益分成等方式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合作,或者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案件代理便利、进行身份背书。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可能构成不正当争揽业务或其他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违规行为。
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高思想认识,引以为戒,自觉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在展业活动中杜绝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合作,避免因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专此警示。
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温馨提示: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本着“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范未然”的惩戒工作原则,根据目前投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就本警示函所涉主题向本会全体会员发送风险警示。本警示函仅限于本会会员之间传阅,非本会会员不是本警示函的接收对象。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合同模板集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针对“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指派非律师人员作为案件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为当事人开展‘个人债务优化’等法律服务”的投诉,10月17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发布《风险警示》:在展业活动中杜绝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合作,避免因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2024)榕律惩警示03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风险警示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近期,本会收到投诉,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指派非律师人员作为案件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为当事人开展“个人债务优化”等法律服务。
为此,本会惩戒委员会提醒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注意: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和规则底线,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利益分成等方式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合作,或者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案件代理便利、进行身份背书。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可能构成不正当争揽业务或其他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违规行为。
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高思想认识,引以为戒,自觉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在展业活动中杜绝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合作,避免因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专此警示。
2024年10月17日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合同模板集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本文及图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投诉、合作、建议、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