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我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水平,明确管理内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及周邻土地现状,现将划定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位于茄子河区东胜村仙洞山东南侧,始建于1990年10月,2012年改扩建,实际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主体建筑由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碑、烈士墓群、浮雕墙组成。2001年,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第三批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 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七台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护范围
七台河市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东至果园路台阶处,西至边界外35米处,南至陵园入口处,北至围墙外10米处,宗地图附后。
特此通告。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来源:七台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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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石 军
审 核:滕海霞
监 审: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