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执行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地域类型和面积标准的通知
仁农规发〔2024〕1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本通知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11月6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川府规〔2023〕4号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相关要求,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我县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
二、起草过程
仁寿县农业农业局按照上级要求,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川农发〔2022〕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会同仁寿县规自局、仁寿县住建局、仁寿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多次专题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并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及32个镇乡(街道)意见,经仁寿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形成《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执行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地域类型和面积标准的通知》。
三、内容
(一)确定仁寿县农村宅基地所属地域为丘陵。
(二)仁寿县农村住房用地面积执行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