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日前,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共3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北安市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的大阳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3台(抽样1台,留在店内备样1台,待售1台),违法所得2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2.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3.罚款4020元,罚没款共计6700元。
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0日,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局委托的质量检测公司对某商店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台,其中1台由检验机构以1799元的价格购买后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另1台已扣押。货值金额为3598元,违法所得2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台;2.没收违法所得219元;3.罚款3598元,合计罚没款3817元。
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0日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孙吴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大安天下牌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规格型号:TDT002Z)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确定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共进货3台,进货价为1400元/台,销售价格为1580元/台,生产厂家为天津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该电动车销售3台,货值金额为474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37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10元。
案例启示:
本案例提醒广大电动车销售商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也体现了黑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力度。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对生产、销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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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许蕾
编审:徐晓岩
监制:张天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