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同居关系,能否纳入特困救助——叶县社会救助典型案例之十

文摘   2024-11-15 16:20   河南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
近年来,叶县民政局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分层分类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应退尽退,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为深度发掘和推介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解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中的疑点、难点、堵点问题,多渠道、多维度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果,持续扩大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影响,近日叶县民政部门整理汇编了近年来社会救助创新实践优秀案例,陆续推出以供大家参考。同时,也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周围如有典型救助案例,请与民政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0375--6117208



叶县社会救助典型案例十

未办理结婚证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纳入特困救助




一、基本情况


叶县龚店镇龚东一村村民孙某会,男,现年68岁,肢体三级残疾。龚店镇龚西村村民刘某,女,现年71岁,刘某丈夫孙某勤于2004年因病去世,夫妇两人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孙某伟现年53岁,次子孙某辉,2022年因病去世。2019年孙某会和刘某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当时刘某大儿子孙某伟已经48岁,次子孙某辉当时44岁,均已结婚生子。2023年孙某会因家庭困难向乡镇提出特困救助申请。


二、疑难点


《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乡村两级对于该救助申请对象未办理结婚证与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情况下,共同生活人员子女是否属于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存在疑虑,如果属于申请人法定义务人,那么该申请人将不符合特困救助条件,如果不属于申请人法定义务人,那么乡镇可以按程序对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三、解决方法



根据《叶县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救助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申请特困救助对象与他人共同生活问题解决办法:特困救助申请对象与他人未办理结婚证长期共同生活时,即使他人子女未超过18周岁(含),申请人与共同居住人员子女发生了实际养育关系,共同居住人员子女与申请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定义务关系”,乡镇依据《意见》精神,解除了后顾之忧,于2023年底将孙某会纳入了特困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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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叶县民政局

编辑:梁一平

校对:李亚奇

审核:赵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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