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临汾王某某可真“刑”啊,不定期在网上干这事儿...

民生   2024-11-11 20:23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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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的个人信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被收集和分享,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

案情回顾

近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安大队根据“2024净网”专项行动,紧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成功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法人王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办案民警随即展开案件侦查,经过深入研判、综合调查,并结合掌握的相关线索,一举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经审讯核查,2022年1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定期通过他人在网上购买的企业资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涉案总价值22000元。

目前,该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1.避免信息共享:不要随意共享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和社会保险号码等重要信息。在公共场所尽量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因为这些网络不安全,黑客可以轻易地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2.做好密码保护:确保您的账户密码使用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并且不要使用与您的个人信息相关的任何内容。定期更改密码并避免在多个网站使用相同的密码。

3.谨慎对待电子邮件:谨慎对待未知的电子邮件和链接,不要随便点击,可能会导致您的计算机感染病毒或者遭受网络钓鱼攻击。

4.避免公开信息: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避免公开个人信息,例如生日、住址、电话号码等,特别是在您的个人资料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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