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供暖好几天了,家里的不暖的话,怎么办?

民生   2024-11-18 23:09   山西  




《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对室温检测标准、如何退热费等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对供热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热单位应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10月10日零时前热水送到热用户家中。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在符合设计条件下不得低于18℃。

低温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8小时内入户测温。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会同供热单位人员到现场免费测温,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结论。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测温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开始时间的依据。室温达标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复测的达标测温记录应作为计算室温不达标的结束时间。

16℃、14℃为低温退费分界点

在低温退费方面,《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测温记录的日期计算时间,按日折算热价计算退费标准进行退费。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采取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抢修。

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整个采暖期计算时间,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6条分别以16℃、14℃为分界点的退费标准进行退费。即: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应按日全额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

退费时,供热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有用户签字。说明由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分别留存。




参考来源:大庆市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根据2009年5月执行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室温达到18±2℃才算合格,那么,如果供热效果不达标怎么办?

如果由于热源厂或供热站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热的,在供热结束后产权单位可向热力公司经营部门提出申请,用户需填写申请表,填明具体情况,经核实后核减部分采暖费;

若属产权单位的管网设计不合理或管网失修,跑、冒、滴、漏、管道堵塞、私自改动以及阀门未打开,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则不在核减范围之列。



参考来源:《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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