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对室温检测标准、如何退热费等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对供热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热单位应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10月10日零时前热水送到热用户家中。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在符合设计条件下不得低于18℃。
低温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8小时内入户测温。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会同供热单位人员到现场免费测温,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结论。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测温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开始时间的依据。室温达标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复测的达标测温记录应作为计算室温不达标的结束时间。
16℃、14℃为低温退费分界点
在低温退费方面,《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测温记录的日期计算时间,按日折算热价计算退费标准进行退费。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采取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抢修。
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整个采暖期计算时间,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6条分别以16℃、14℃为分界点的退费标准进行退费。即: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应按日全额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
退费时,供热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有用户签字。说明由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分别留存。
参考来源:大庆市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参考来源:《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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