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好乡村治理“三个问题”

财富   2024-10-15 23:19   甘肃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三大重点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勾勒了秩序图景,指明了努力方向。
一直以来,基本生存、经济发展和有效治理都是中国农村面临三大主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存和发展两个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乡村的有效治理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二十字方针中就包括了“治理有效”。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乡村治理工作要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必须答好“谁是主体”“谁来保障”“谁来辅助”三个问题。
乡村治理“谁是主体”?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是实现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需要。只有通过充分自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才能提升农民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
乡村治理“谁来保障”?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保障基层事务治理提供根本性保障,通过充分的法治化发展提升农民法治意识,通过各类法治化手段完善乡村法治体系,才能提升法治化治理效能和社会的依法治理水平
乡村治理“谁来辅助”?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作为一种“软治理”工具,传统文化中的礼法精神往往是同构的,代表着传统的乡村治理资源。借助道德伦理和文化传统的力量增强治理效果,往往更能够适应乡村的“本土性”,成为维护村庄公平正义,形成积极向上的公序良俗的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第十三章“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勾勒了秩序图景和努力方向。
总之,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只有自治、法治与德治同时发挥基础性作用,才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实现有效的公共治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晏惠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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