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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年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湖南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材料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2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前改正。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学校食堂操作间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操作台上摆放有发霉的西红柿、发芽的土豆,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学校已当场销毁该批违法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中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中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
2024年4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7日,该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结合该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4年9月23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4年9月6日,该局在汉寿县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用于制作菜品的青辣椒和胡萝卜原料部分已变质。但当事人仍将其作为食品原料放在食品处理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对涉案的青辣椒、胡萝卜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相关食品原料时能较完整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食源性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处罚款67200元。
2023年11月8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湖南某职业学院进行检查,发现校内有一桶装饮用水生产点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800元。2024年4月10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藕片(黑鸭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4年8月2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2024年4月10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遂于当日对当事人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压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厨房操作间货架上和操作台存放有以下预包装食品原料:“麦芯通用小麦粉”1袋(净含量2.5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袋使用;“糯乐优质糯米”1袋(净含量1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辛拉面香菇牛肉面”1袋(净含量12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不倒翁蛋黄酱”1瓶(净含量3.2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4日。涉案货值金额共约11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烘焙西点房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烘焙西点房糕点制作间货架上有1瓶产品名称为“科麥”科麦脱模油的食用油脂制品(起酥油),净含量52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熊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发现熊某在其经营场所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酱香牛仔骨味,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8日,数量14袋;骨肉相连,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数量5袋;火爆素鸡筋、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数量3袋;长沙臭干子味,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数量18袋。执法人员已于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豆腐坊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11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桃源县剪市镇狮子殿村岩板滩七组的某豆腐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豆腐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725000017),发证日期2019年4月19日,有限期至2022年4月18日,已超过许可期限,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该豆腐坊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过期后没有进行延续登记,自2022年4月至今仍进行白豆腐、油豆腐的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中向某中学食堂销售白豆腐5次,合计销售额为714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院食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4月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19号),称某学院食堂现场制售的红糖馒头经抽检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37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以20元/包的价格购买蛋白糖(净含量500克)一包,以一定比例放入当日制作的红糖馒头原料中,用以增加红糖馒头的甜度。共制作红糖馒头150个,并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元/个,涉案货值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来源: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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