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或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发布公告3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和领取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置。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4年10月21日
信息来源: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
编辑:沈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