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4 20:58   辽宁  


今年以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网络突出问题,积极组织开展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守好准入关、秩序关、安全关、质量关、风险关。

11月4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守法合规经营,切实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01
沈北新区某甜品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甜品店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商品涉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在外卖平台上的好评率,在商品包装中夹带好评返现卡,卡上印有“五星好评10字以上好评截图给客服立返中奖金额,超多福利等你来拿”字样以及商家聊天软件二维码。消费者好评成功可获商家返现1.8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24年6月,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沈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辽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沈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涉嫌价格欺诈。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上对商品“豆面卷”开展了“5盒装18.3元”的促销活动,活动中当事人未向消费者作公示说明,活动结束后也未及时更换商品促销图片,导致消费者仅能以最低19.89元的价格拍下该商品,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901.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2024年5月,辽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3
沈阳某药房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沈阳某药房在平台上低价销售的药品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经查,当事人在某健康平台开设网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其购销药品均未按照规定进行购销记录;当事人为提高店铺交易量,在未进货药品“瑞戈非尼片 40mg*28片/盒”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及电话方式组织公司员工购买该产品,并以空包裹方式发货,未发生实质性交易,虚构交易金额1533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24年6月,苏家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网络监测线索,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带货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公司按协议约定为山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公司签约主播李某,在直播间推广某品牌银杏叶红曲胶囊过程中使用“吃过没有?红曲好对吧?它有一定的作用,吃完以后也可以降低血液粘稠,没有坏处,没有副作用”等用语,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了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2024年8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并处罚款。

05
沈阳市于洪区某百货铺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百货铺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XX农产品”的直播间销售牛腩肉,为吸引顾客到直播间购买,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直播时设置了“生鲜回购第二名”标题,经核算共销售1635元,获利23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2024年5月,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沈阳某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案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沈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经查,该公司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方式均为批发。该公司通过网络店铺展示并零售甲型/乙型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024年3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7
沈阳某医院涉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并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皇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网络监测线索,反映沈阳某医院涉嫌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通过小程序发布的广告含有“治疗前、治疗后”对比图,并利用患者“张女士、王先生、李女士”照片做治疗效果宣传。该医院工作人员在聊天工具中向患者表示该医院为“某知名医院共建专科,辽宁省扶贫协会唯一指定协助单位”“是国家重点专科医院,是某知名医院成立的甲状腺专科,在单独的院区”。实际上该医院和某知名医院没有关系,也不是辽宁省扶贫协会指定协助单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2024年8月,皇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8
法库县某互联网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法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互联网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进某品牌舒缓安肤霜,再通过另一平台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并未查验过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信息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该店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中也未发现有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登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024年5月,法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9
沈阳市苏家屯区某烧烤店违法销售生食水产品行为案




苏家屯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烧烤店通过网络平台违法经营生食水产品。经查,当事人取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生食水产品生卤虾。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2024年1月,苏家屯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
辽宁某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新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辽宁某制造有限公司在自建官方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版块中宣称“企业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并未查询到该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2024年9月,新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来源: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微微
编辑:皇甫宇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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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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