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不超过四年。

文摘   2025-01-04 09:36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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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

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

云自然资利用〔2024〕505号


政策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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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切实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省厅依据《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经省厅党组2024年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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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6.《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

8.《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9.《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12.《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2023〕1804号)

1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考古临时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6号)

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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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

申请范围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

使用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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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审批



(一)

审批机关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

审批层级

州(市)级:用地选址范围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

县(市、区)级:用地选址范围内不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


(三)

报件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矿产、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4.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及预存费用证明材料。

5.经验收的勘测定界相关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


(四)

审批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补件时间)。


(五)

审查内容

1.主办部门。申报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要件资料是否齐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2.空间规划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等有关规定;论证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3.耕地保护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临时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情形;是否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责任。

4.调查监测类。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是否一致;比对不一致的,地类差异情况说明及相关举证材料是否可行。

5.执法监督类。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项是否履行到位。

6.生态修复类。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是否规范,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是否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到位。

7.地质灾害类。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有效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临时用地方和评估报告作业单位工作承诺书;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建设要求。

8.确权登记类。勘测定界成果是否通过验收备案;申请用地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六)

审批流程

预审查阶段:申请人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报盘资料,窗口收件,要件齐全的予以收件。经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申请材料无法通过补正达到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窗口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有2次补正机会,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将予以退件。

审核会签阶段:下发《受理通知书》后,进入审核会签阶段,各部门进行审核,完成审核会签。审核通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临时用地批复,并做好信息公开及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审核不通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部门审核会签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不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

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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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和备案



(一)

批复下达

临时用地批准后,由收件部门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领取批复文件及《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等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在收到《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后,持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

信息公开及审批备案

信息公开: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审批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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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监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临时用地使用、复垦还地及地类变更等批后监管相关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全程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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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附件



(一)

审批材料清单


(二)

临时用地申请书


(三)

临时用地手续委托书


(四)

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

土地复垦承诺书


(六)

受理通知书


(七)

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

补正通知书


(九)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

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


(十一)

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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