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最终判决6名被告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62225元、惩罚性赔偿金281112.5元。
呋喃丹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通过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导致虫害体内乙酰胆碱大量积累,出现呼吸困难、神经紊乱等症状,最终消灭虫害……然而,当下却有不法分子使用呋喃丹毒害野生动物。2023年9月,张某、邢某等6人在宁夏、陕西两省黄河周边湖泊、沟渠投放拌有呋喃丹的稻谷,毒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野鸭1100余只,并运往江苏扬州、湖北荆州等地。其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下降,也间接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严重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若要预防、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办案检察官介绍,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需要符合主观故意性、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要件,该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重点在于证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为更加客观、具体地量化毒杀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中毒杀野鸭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邢某等6人毒杀野鸭的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据此,该案符合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条件。
据了解,在目前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金规定较为笼统、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成为该案的难点。为了让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确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探索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每只野鸭500元的整体价值”作为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失,并提出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综合考量6名被告的主观恶意、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考虑其已承担刑事责任及高额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确定以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0.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随后,检察机关根据6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大小精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该院诉请的项目及6名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