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科普】民族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政务   2024-11-14 17:56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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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民族宗教政策

1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2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3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4

“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5

“五个认同”

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6

“五个维护”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7

马克思主义“五观”

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8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民族团结稳定、和睦相处是民族工作的基本前提。历史告诉我们,在多民族国家,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民族解放,才能建设好国家,才能有幸福生活。民族团结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没有安定团结的大局,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民族团结是民族工作的生命线,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9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

10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民族工作的要求是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02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来源:松原女性

编辑:保存德

责编:党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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