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完善“柔性执法”制度体系,深入推进“首违轻微免罚”工作走深走实,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行风建设中展现部门担当,对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水果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不予处罚案
2024年7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一台电子收银秤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一台电子收银秤进行贸易结算,该秤型号:ACS-SY(VIVA),规格:4211,编号:B805356551,由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该收银秤自使用以来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未申请强制检定。又查明,当事人于7月25日将涉案电子收银秤依法送检,检定证书编号为TA20240298。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案件查办期间能主动将涉案计量器具送检且经检定合格,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鹰潭市月湖区某某百货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4年11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鹰潭市月湖区某某百货店购买的一包“雪海梅乡”牌鲜汁杨梅已过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经执法人员查明,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3/10/23,保质期为12个月,“雪海梅乡”牌鲜汁杨梅是从上级经销商购进,一共购进10包,购进价格是1.5元/包,销售价是2元/包,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自发现“雪海梅乡”牌鲜汁杨梅过期后即将剩余的9包退还给经销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案件查办期间能主动将涉案食品退还给经销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至案发时未收到关于食用该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未造成社会危害。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实施免罚制度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力诠释了“轻微免罚”“过罚相当”的核心要义。对首次违法给予宽容,能够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让企业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发展,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水果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4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月湖区某某水果店出售的“海南香蕉”开展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2024/04/22,其中不合格项: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3)经检验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查明,该单位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该批次涉案农产品“海南香蕉”是从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水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22.5公斤,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采购凭证、产品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处罚,有利于鼓励商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规范行业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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