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林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或距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二)在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消防救援);0539—7216909(莒南县应急管理局);0539—7212734(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