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30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