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答复:关于取消律师劳动仲裁案代理权、建立诉讼员工黑名单、追缴社保、仲裁时效的建议

时事   2024-11-15 18:28   河南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1158671/2022-2311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2-07-27
标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2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襄人社函〔2022〕86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局办公室

盖绍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致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议案》(2022年市人大第27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您所提议案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并对议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一、建议:呈请市政府和司法部门统一发文,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企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及劳资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权限,保护企业不受部分法律从业者的侵扰,破解困局。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仲裁院以事实证据为依据的,仲裁院有权对双方事实进行查证,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没有过多辩解的必要。而且关于社保纠纷的相关事项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保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回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 号)文件规定,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从2019年7月起,已不再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社会保险参保补缴类争议。2019年2月,我市按照《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暂行规定》(鄂人社发〔2019〕5号)要求,制定了《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代理须知》,明确代理人范围,只允许仲裁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参与仲裁活动,并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保护企业不受无代理资格人员的侵扰,只能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要求一些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回避。贵代表提出的不准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建议:呈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统一发文,不再追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社保,保护企业不受过度维权员工的叨扰,解决企业历史困扰和负担。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启动之初,确有少数用人单位中的少部分年轻劳动者不愿因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保费减少工资收入,而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但经过20余年法律法规的普及,加之这些年轻劳动者年龄的增长,也意识到自身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问题。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引发劳资纠纷,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

至于贵代表所在鲁花企业称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违反了前述国家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应做好与员工的沟通工作,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愿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建议企业不要招用,否则企业将承担补偿、赔偿、行政处罚等用工风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其中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十二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政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于2002年5月27日发布,其中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实施,但是并不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可以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在2021年9月8日起正式启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系统上线后,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原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在具体经办过程中,有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反映,要求社保欠费不计征滞纳金及利息。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多次向省人社厅专题请示,请求对历史欠费进行封定,不计征滞纳金。省人社厅回复“对社保欠费计征滞纳金是《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要求,不能突破”。因此,目前对于省集中系统上线前的社保欠费需要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履行的社会保险法定责任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因单位在招用职工时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违反社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前提下与职工签订不被法律认可的协议,据贵单位反映不购买社保协议签定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不能据此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理由。同时劳动仲裁已就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进行了裁决,用人单位应依据仲裁文书主动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为当事人办理社保补缴,而不是等职工本人发起申请才被动去办理补缴,故我单位认为鲁花公司应履行为职工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同时承担社保补缴时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三、建议:呈请市里相关部门发文,在裁决劳动关系时,将时效性进行统一明确(或对于要求裁定两年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再受理)。以便解决、协调相关纠纷时有据可依,更是规避申述人在第三方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钻法律的空子,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清净、健康的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

回复:2017年7月1日,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后,不再规定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如果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不以时效抗辩,仲裁委会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如果被申请人以时效抗辩,仲裁委则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时效性应进行统一明确的建议。目前,法律界对此存在分歧,我省也未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我们也将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维护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清净、健康的营商环境。我市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企业的劳动争议时,也会充分考虑企业的情况,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建议:呈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就业人员用工信用查询平台。一是将有过仲裁(法院)诉讼记录的员工、用工单位、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信息录入信用查询平台供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司法监管部门查询了解;二是仲裁(法院)有权对员工及用人单位的诉讼行为进行定性,若被定性为恶意诉讼,有权将恶意诉讼原告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列入用工信用平台的黑名单,以此为经济的重振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诉讼环境。

复: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直坚持仲裁申请立案审查制,即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与争议事项存在关联的基本证据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虚假仲裁、恶意诉讼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同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仲裁裁决的案件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对有虚假仲裁、恶意诉讼等失信行为的人员在仲裁立案、证据采信等环节严格把关,力争避免企业遭受虚假仲裁、恶意仲裁。

盖绍君代表,由于市一级人社部门尚无制定政策、条例的权限,我们将把您提出的四点建议认真梳理,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相关政策。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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