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情理法 调解暖人心——永吉县人民法院法庭典型案例之三

文摘   2024-10-09 18:50   吉林  



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家庭纠纷。

钟某今年90岁,婚后育有6个子女,近几年,其生活起居一直由小儿子照顾,其他子女对老人未尽到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钟某委托其小儿子来到永吉法院岔路河法庭寻求帮助,将其他几个子女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意识到该案件不能匆忙下判,通过调解疏导原、被告之间的心理症结、弥合原被告间的亲情关系,才是妥善解决好老人赡养问题的最好方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从孝亲敬老、修复亲情、家庭和谐角度出发,详细阐述《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规定,以情感人,以法服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多从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最终,其子女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明确表示以后一定孝敬老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这场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融通情理法,调解暖人心。在处理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岔路河法庭始终注重法、理、情并用的调解模式,实质性化解纠纷,用心用情实现案结事了、家睦人和。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基层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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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责编 周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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