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红河州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5个岗位47人(详见附件1)。
二、用工方式及薪酬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待遇保障主要包括工资和“五险一金”。
勤务类:机关保卫、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200—700元)+年限工资(每满1年50元)+层级工资(根据学历进行评定,300—1200元)+执勤津贴(根据工作岗位,550—1100元,按实际考核情况发放),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文职类:州看守所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工资(200元)+年限工资(每满1年50元)+层级工资(根据学历进行评定,300—1200元)+执勤津贴(550元,按实际考核情况发放),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方可进入后续招聘环节。
1.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8∶30-17∶30。
2.地点: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观澜校区一楼大厅学员管理办公室(蒙自市凤鸣街,原红河警官培训中心)。
3.报名方式: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代为报名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报名人员亲笔书写的委托书)。未能按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予报名。
4.注意事项
①本次招聘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②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毕业证(毕业证遗失的出具原学校相关毕业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简版)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1张。
③请各位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红河州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认真阅读后签字。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进行,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
笔试内容包括: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②时事政治;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④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时间:2024年11月2日,上午08∶30-10∶0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侦查楼(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成绩现场公布。
时间:2024年11月2日,下午14:3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综合馆(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内)。
(四)体能测评
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男性)、800米跑(女性)。其中,纵跳摸高采取一票否决制,纵跳摸高不达标准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环节的测试(详见附件3)。
体能测评评分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体能测评总分100分。取1000米跑(男性)、800米跑(女性),10米×4往返跑两个科目成绩的平均分为最终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详见附件4),成绩现场公布。
时间:2024年11月3日,上午8:3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田径场(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五)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为100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体能测评成绩20%(综合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
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人员面颈部文身,着制式服装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不合格;文身系淫秽暴力或非法组织标志等,不合格;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七)政治考察
体检结束后,对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执行。
(八)递补
体检、政治考察阶段出现考生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若综合成绩相同取笔试成绩较高者进行递补。
(九)公示
根据招聘程序的选拔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试用
公示结束,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用。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试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招聘期间相关信息统一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发布,因查看其它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考生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本次招聘所有环节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场地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视为自动弃权,取消资格。
(四)考生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参与后续工作的,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应聘资格。
(五)考生隐瞒严重心脑血管等身体疾病或癫痫症史、精神病史、癔症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情况的,一经核实,立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由红河州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参与监督,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红河州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3-3712297。
附件
附件1:红河州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岗位信息表
附件2:红河州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附件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附件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
红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2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按岗选人原则;
2.坚持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范围
(一)招聘岗位:聘用制书记员2名(男性)。
(二)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
2.报名咨询电话:0873-4620325,13577306010(李老师)。
3.报名方式及所需资料
(1)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录红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下载《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按有关要求填写后,将报名表及所需资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HHXRMFYZZB@163.com)。
(2)所需资料: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承诺栏须亲笔签名后扫描),持有专业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
(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者,准予进行后续程序。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含法律常识、时事政治等。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计算机技能测试。报名人员进行计算机技能测试(听打、看打),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根据笔试和技能测试总成绩高到低,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生自愿放弃面试的可按照笔试和技能测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40%。
4.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相同成绩,依照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四)体检和政审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者放弃资格的,根据成绩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要求和程序执行。体检、复检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公示
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结合体检和考察情况,拟定人选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五、待遇保障
参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由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2.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此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及面试、体检和考察由红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完成。
4.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5.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红河县纪委监委驻红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报名表
温馨提示
以上部分信息来源于:红河州公安局及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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