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辛集市*达制革厂
特殊时段未按规定排污
当事人:辛集市*达制革厂
处罚机关: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影响: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取值5%;2.违法主体类型: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取值15%;3.排放污染物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废水、医疗废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15%;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0%;合计取值3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 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02
辛集市*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违规排放废气
当事人:辛集市*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处2-20万元的罚款,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影响: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取值5%;2.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0%;合计取值15%,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15%*20万=3万。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三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信息来源: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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