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肥高新区公布5起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2024年7月15日,合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合肥某公司开展危险废物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装配车间西边喷涂工序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两侧堆放活性炭吸附箱内更换下来的废过滤棉,未及时安全存放至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临时堆放的位置未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合肥高新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合肥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17日变更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按时变更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肥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任命书,且现场也未能提供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经查明,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也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合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高新区长江西路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由安徽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有一处室外消火栓无水,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4日,合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合肥某种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南角仓库内消火栓无水。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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