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劣质散煤违法销售举报奖励办法

文摘   2024-10-31 21:58   河北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劣质散煤违法销售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劣质散煤销售管控工作,营造劣质散煤销售管控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精准有效打击散煤游击兜售行为,按照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劣质散煤违法销售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范围为山海关区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违法囤积、经营散煤行为;

(二)走村串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被举报对象(企业)的具体地址或个人姓名等信息;准确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牌照、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资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举报人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对于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多人同时或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违规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于举报内容经查实,现场查扣劣质散煤在20吨以下的奖励200元,20吨至50吨的奖励500元,50吨以上的奖励1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可就近到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现场举报或拨打24小时举报电话:5165315。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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