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勒索、作弊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安全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
2022年10月28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鉴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棋牌室内,有人员利用作弊设备“出老千”,对现场人员实施“诈赌”,鉴湖派出所民警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尉某花涉嫌诈骗犯罪,迅速将该案移交至越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进一步侦办。
专案组通过分析嫌疑人资金流、信息流、寄递流等信息,结合审讯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尉某花从郭某处购买大批有诈赌功能的窃听窃照设备。2022年11月1日,越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获,并在其经营的麻将棋牌店内查获大量用于疑似窃听窃照设备,共计100余件。
根据郭某供述及掌握的线索,一个生产诈赌设备的团伙逐渐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专案决定围绕窃听窃照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捣毁该犯罪团伙,避免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闫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闫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孙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 源 | 越城公安
编 辑 | 蔡天德
责 编 | 黄琪超
核 发 | 周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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