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给人造成“不便”
一不小心就可能撞上
近日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小珍(化名)
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导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伤
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在赣州市章贡区,未成年小珍(已满16周岁)驾驶涉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车辆超出服务区域外被断电无法使用,便将该车停在行车道内,在未支付骑行费用和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情况下,小珍放任该车辆可能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当即离开现场。
不久,15岁的小建驾驶一辆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电子科技公司门前时,不慎撞上一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受重伤。后经诊断,小建左侧颞叶创伤性死亡、颅骨骨折、右侧偏瘫等。因伤情严重,小建住院105天,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且对道路交通动态注意不够致使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珍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小建及其家属将小珍及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构成七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该院经审理认为,小珍在车辆断电离开现场时未支付骑行费和调度费,直至事故发生7个月后才向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导致该公司未能在小珍结束使用至事故发生的4个小时内掌握案涉车辆使用异常的情况,进而履行管理义务、及时调度车辆、避免之后的事故发生,故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不存在过错。据此,该院判定被告小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建17万余元。原告小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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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检察
▍文编辑:小天
▍法律顾问:李群英律师 | 159 7012 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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