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加强文物保护!守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政务   2024-10-16 18:55   广东  
10月16日,塘厦镇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文物普查的会议精神,部署落实普查工作重点,有序推进全镇文物普查工作开展,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级调研员、文物和博物馆科科长余春桂,市文物普查队代表,塘厦宣教文体旅游办、综合行政执法队、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各社区宣传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省、市文物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解读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普查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塘厦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部署,塘厦镇本次文物需要调查的线索共计34处,其中“三普”文物线索复查对象32处,新发现文物线索2处。
会议要求,塘厦镇要深刻领会上级要求,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要树牢政治意识、扛牢工作责任,重点聚焦已发现文物的复查、新发现文物的调查以及普查办各阶段的重点任务;要守牢法纪、舆论和安全等底线,广泛进行调查、勘探、保护,详细做好数据统计核实录入,高质高效完成塘厦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当天下午,普查队实地勘察了龙背岭牛眠埔洪仁玕避难遗迹的5个文物点,通过开展坐标信息采集、影像信息存档、台账数据登记等工作,全面掌握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及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


据了解,为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国务院于2023年11月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此次普查将在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4年3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情况,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为系统廓清我国文物资源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此次普查强调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相关参与部门范围广,保护范围大,并明确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追责。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必要性,扎实开展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认真对照普查标准,做到应查尽查、应保尽保合力摸清文物家底;加强实地普查阶段所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安排部署,紧盯工作目标,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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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文物保护法律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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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文物的分类

文物可以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种。

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02

“文物保护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

1、依法保护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2、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3、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4、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5、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7、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8、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9、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10、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如果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

文明薪火代代相传

让我们共同大力弘扬传统文化

守护民族瑰宝

出品:塘厦镇融媒体中心
信息来源:镇宣教文旅办
编辑: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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