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31.09亩+12.17亩!赣州市模式动物繁殖基地项目来了!

民生   2024-11-15 18:45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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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模式动物繁殖基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发布!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沙河镇沙河村,东外街道白云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G50G052016一幅图。

(二)涉及沙河镇沙河村,东外街道白云村村民小组,详见征地红线图(见附件,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面积:约31.09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留白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8日,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8日。

预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

http://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shtml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沙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号

联系人员:朱  翔


联系电话:0797-8188773

联系单位:东外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点:八一四大道70号

联系人员:李翠玲

联系电话:15970959795

2024年10月26日 


赣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3月2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批准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赣国土资核〔2016〕214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于公共设施、公路项目建设。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沙河镇沙河村以东,沙河镇红旗大道东延以南,沙河镇沙河村以西,沙河镇沙河村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沙河镇沙河村小组(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征地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为12.17亩(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8日。
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shtml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0月2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沙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号
联系人员:朱  翔
联系电话:0797-8188773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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