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向社会曝光11月全市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024年3月29日23时30分许,戈某涵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潘某、徐某、钟某等人从璧山区八塘镇方向经八澄路往北碚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八澄路石庙村5组108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驶至道路左侧水沟处,造成车辆受损、潘某及钟某受伤、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案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戈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4年1月21日晚,雷某龙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合川区古楼场镇方向往合川区七间场镇方向行驶,18时59分许,当车行驶至合川区国道212线1162公里400米古楼中学路段时,与路边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龙驾车逃逸事故现场。此案经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雷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统计,此次曝光的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共5人,其中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有3人、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2人。其中最大年龄54岁,最小年龄21岁。交巡警总队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被终生禁驾的驾驶人,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上述人员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不要因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要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避免引发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协助警方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