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进一步深化,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布10件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有1件案例入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阜淮铁路沿线违建加油站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危化品监管 路地协作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擅自侵占铁路用地建设并经营加油站,危害铁路运输环境安全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凝聚路地各方力量,合力推进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基本案情】
阜淮铁路是国铁I级线路,其列车最高时速120km/h,日发旅客列车20.5对以及货运列车66对,对连通皖西北和长三角地区、加强区域交通联系、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境内的某柴油加油站距离阜淮线下行 K84+978下行线外侧15米,日常销售、存储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铁路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的本案线索逐级交办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凤台县检察院),该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1月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与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铁检院)联合开展实地勘验、走访询问及专家评估等方式查明,案涉加油站自2020年以来不断扩大占地面积,建有加油站棚254.3m²,地下储油罐175.7m²,两处自建房合计220.7m²及加油机3台。该加油站修建时未征求铁路监管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彩钢瓦围栏距离铁路路基坡脚8.3m,地下储油罐距离铁路路基坡脚31.8m,加油机距离铁路路基坡脚20m,违建房屋距离铁路路基坡脚11m,均处于铁路用地范围内,对铁路沿线运营环境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024年5月13日,为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组织召开由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凰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听证评议认为,针对加油站造成的铁路运营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自规局履行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的监管职责,由凤凰镇政府履行对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职责。
2024年5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分别向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责令案涉加油站停止侵占并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建议凤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同县自规局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制发检察建议后,因案涉加油站已在当地经营多年,且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关停问题,整改技术要求高,推动实施难度大,凤台县检察院遂会同县自规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为推进整改,2024年5月22日,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牵头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并邀请危化品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参加,会商制定了可行性整改方案。会后,凤台县检察院协同凤凰镇政府多次与加油站业主当面释法说理,获业主理解配合。在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力推动下,案涉加油站、地下储油罐、加油机及周边违建房屋等于同年7月10日拆除完毕。同年7月15日,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分别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为跟进监督整改工作成效,2024年7月31日,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评估评议认为,案涉加油站及相关危险物品场所已拆除完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已消除,现场符合铁路运营安全标准,凤台县检察院遂于同年9月9日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凤台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推动县自规局、县交通运输局、属地政府开展全县铁路沿线运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行政机关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勘验现场25处,消除铁路安全隐患19处,有力维护了地方铁路运营安全。
【典型意义】
加油站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在铁路沿线违规修建加油站,是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一类隐患。经营加油站利润高、监管主体多,整改难度也相对较大。检察机关加强路地协作,通过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方式,厘清行政机关职责,向最能推动问题解决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依托府检联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凝聚整改合力,推动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硬骨头”问题解决。同时,强化跟进监督,延伸办案效果,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整治,以高质效办案助力铁路行业综合治理,护航铁路运营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杭甬高铁天然气管道违规穿越车站咽喉区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天然气管道 车站咽喉区 府检联动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天然气管道违法穿越车站咽喉区危及铁路运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加强路地检察协作,以公开听证凝聚整改共识,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整改中的难点堵点,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安全隐患整改既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又兼顾群众正常用气需求,形成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提升治理效果。
【基本案情】
杭甬高铁是我国“四纵四横”快速客运通道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余姚北站是杭甬高铁沿线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日发旅客列车131对,日发客量3.2万-3.6万人次。2012年,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天然气公司”)违反《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铺设的2条天然气管道穿越杭甬高铁余姚北站咽喉区,至2023年11月仍未整改处理,存在高铁运行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线索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院”)办理,并指导该院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办案组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以下简称“宁波工务段”)协助下,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工程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查明市天然气公司在未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情形下,在杭甬高铁K264+728、K265+198米(余姚北站咽喉区内)铺设2条天然气管道,且管道埋设深度小于1.8米,未采取套管等保护措施,不符合《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危害铁路运行安全。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城市天然气设施建设具有监管职责。余姚市院遂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论证天然气管道穿越车站咽喉区造成事故隐患的危害性,办案组邀请铁路桥梁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从项目建设次序、设计规范、法律规定等层面论证车站咽喉区属于严禁穿越油气管道地带,并通过分析影响铁路安全的技术参数、天然气管道爆炸造成的震动系数等,充分论证天然气管道穿越车站咽喉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整改迫切性。听证会认为,因案涉管道服务周边1.1万用户日常生活用气,应在保障居民持续稳定供气需求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管道迁改方案。
2024年6月26日,余姚市院向余姚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责令市天然气公司制定管道迁改方案,并在征求宁波工务段意见基础上,组织燃气、市政等领域技术专家对迁改方案进行评估。因迁改工程涉及立项、规划、选址、招标等多部门多环节,经余姚市院与市住建局专题报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3日召集住建、财政、交通、规划等职能部门及市天然气公司、宁波工务段举行整改工作协调会,明确出资及施工主体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快完成审批备案及政策处理工作。2024年10月,管道迁改工程正式启动,市天然气公司投入496万元,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外另行铺设2906m中压燃气管道,与沿途已建管道碰接,保障周边居民用气需求。同时对原穿越车站咽喉区的管道作截断废弃处理,彻底消除列车运行安全隐患。
为巩固整治成果,提升穿跨越及并行铁路燃气管道和铁路运行安全水平,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宁波工务段与市天然气公司签订《关于建立“气铁联动”联合巡查机制的协议》,实现日常巡查信息共享、安全信息互通、应急处置联动,长效确保气铁运输安全。
【典型意义】
铁路和天然气管道作为民生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针对天然气管道违法穿越车站咽喉区问题,地方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专业监督的联动优势,通过联合调查、专家论证等形式提升监督精准性、规范性;协同行政机关以专题报告推动政府召开协调会议,进一步凝聚整改共识、加快整改进程。整改过程中兼顾民生需求,推动建立气铁安全系统治理机制,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