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十年 | 三分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30 16:45   上海  


1

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30日间,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在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一仓库内生产、存放兽药片剂,并通过微信和物流销售给吴某某、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侦查机关抓获易某某,并查获、扣押涉案制药设备、兽药片剂及原料。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易某某生产的兽药片剂系假兽药。


【检察履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后文简称“三分院”)通过讯问了解易某某伪劣兽药的产品成份,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本案产品成分不符合兽药标准,据此认定涉案兽药为不合格兽药。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易某某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明确其是否含有药物成分。

鉴于兽药类产品刑事案件无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此类罪名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法原理等方面基本一致,三分院参照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假兽药的认定材料,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文简称“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兽药应按照假兽药处理。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废除按假药论处情形。在此背景下,兽药生产虽然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在认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兽药或伪劣产品应参照进行《药品管理法》修改精神,对产品是否具有药效进行实质性审查。生产、销售伪劣兽药(产品)金额应有客观证据印证,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志某公司、曹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


 【基本案情】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志某公司、新某公司、景某公司在从国外进口玩具、手办等货物过程中,曹某决定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并制作低价发票等虚假单证交给货代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王某将因低报产生的差额货款使用亲友账户通过个人购汇额度、地下钱庄支付到境外。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曹某决定,模某公司亦使用该方式进口手办、玩具,并将差额货款通过地下钱庄支付到境外。

经审计,志某公司、新某公司、景某公司、模某公司走私涉案货物共计779票,偷逃税款人民币3115万余元。曹某、王某分别走私涉案货物779票、621票,偷逃税款3437万余元、2933万余元。

(二)洗钱罪

志某公司通过开设网店线上销售走私进口的涉案货物,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曹某、王某为掩饰、隐瞒志某公司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将销售货款提现,并转至网店的关联银行账户后,使用二人控制的亲属、员工的账户,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转移上述资金。经鉴定,志某公司转移资金共计373万余元。

【检察履职】

三分院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引导侦查意见,重点围绕行为定性、行为方式和犯罪数额等核心争议点开展专项研究分析,认为志某公司、曹某、王某将走私货物的网络销售款在多个账户之间进行多次大额转账并提现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独立的自洗钱,并准确认定洗钱数额。三分院于同年10月28日以志某公司等单位以及曹某、王某分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向三中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2日,三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分别判处曹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4万元;判处志某公司、新某公司、景某公司、模某公司罚金人民币2583万元至16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走私犯罪货物变现款及其收益可评价为后续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走私犯罪所得和合法经营收入进行混同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洗钱行为,应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名义、虚列账目等行为。支付差额货款系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环节,跨境转移资金中包含支付差额货款部分的,不能认定为洗钱罪;但涉案的资金在跨境转移之前已经经过多次转账,且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故意的,其多次转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洗钱罪。



3

佘某某执行裁定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佘某某执行多起由外省某法院委托的车辆执行案件,涉及车辆案件46件,车牌额度48张。相关案件所涉车辆均为执行申请人杜某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非法获取,其与外省某法院执行法官串通,通过事项委托的方式开展司法执行活动,对涉案沪牌车辆额度进行司法拍卖以期获取非法利益。佘某某在受托办理上述车辆执行案件文书送达的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杜某某提供的利益输送,与其保持密切人情往来,在开展执行职务活动中违规增加执行文书中的执行内容,私下接受委托、越权开展执行活动,造成大量冒用他案案号、伪造文号的执行文书被执行,涉案金额合计30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3年12月8日,三分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后文简称“上铁院”)成立办案组联合办理本案,并决定采取基层院立案侦查模式。2024年1月12日,佘某某在其所在单位人员陪同下主动投案,同日上铁院对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5日,上铁院决定对佘某某批准逮捕。同年3月25日侦查终结,以涉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移送三分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5日,上铁院以涉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佘某某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应加强对案件背后可能涉及的司法渎职行为线索的发掘。对于基层院发现的线索,充分发挥检察侦查一体化优势,采用分院指导并全面参与下的基层院立案侦查模式,高质效开展侦查活动。该种侦查模式在上海市域范围内系属首例,为后续检察直接侦查权运行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经验。针对需要移送线索及异地侦查的情况,由上级院协调沟通,加强跨省协作。在执行虚假诉讼形成民事裁判文书的特定情境下,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要综合评判执行依据法律属性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仍属于承担执行职责,进而准确适用特殊罪名,围绕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找准取证方向。



4

惠平路铁路沿线违法搭建专项整治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本市嘉定区惠平路99号跨铁路桥下两旁、铁路南翔动车所西侧,京沪高铁配套工程即南翔动车所项目用地8000多平方米,被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物流公司租用后,违反规定在场地内私自建设一幢三层办公楼及二幢仓库,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经勘察鉴定,惠平路99号违章建筑和相关公司经营运输行为严重影响高铁安全。当地镇政府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翔站曾发布公告,要求涉事业主迅速完成承租户的清退工作。但相关执法措施没有跟进,清退工作迟迟得不到落实。


【检察履职】

2018年2月,三分院(铁检分院)在参加上海市政法系统“大调研”领导小组调研中,发现惠平路99号高铁沿线存在安全隐患,组织上铁院赴实地走访核实相关情况。针对当地镇政府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三分院(铁检分院)明确由上铁院对本案立案审查,并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履职。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整改,上海铁路局南翔站与当地镇政府联合发布公告,要求有关公司尽快搬离和拆除,并制定了场地整治方案和具体工作进度。两级院会同上海铁路局综治办、南翔站以及当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多次赴隐患整治现场查看,及时解决问题困难。

2018年6月底,上述区域非法占用铁路沿线用地的情况得到有效整治,并以绿植覆盖进行环境修复,现场加装了围栏和电子监控设备以便于后续的管理。

【典型意义】

2016年11月,三分院(铁检分院)与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徐州五个基层铁路检察院共同开展“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依托铁路运输管理体制天然具有的跨行政区划特点,对履职中发现的严重影响高铁安全的违法行为,向负有职责的机关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本案的办理,探索出一条铁检机关开展行政违法监督的方法和路径,既高度聚焦了高铁安全这一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重点领域,又充分发挥了铁路检察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监督优势;探索出路地配合跨行政区划监督模式,打通了路、地隔阂的屏障,形成了铁检机关和地方政府跨区划共治的良好局面。



5

张某某申请行政监督提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4日,某交警支队交警将驾驶某小型轿车的张某某拦下。交警支队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某某路某某西路西约100米处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经审查维持了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公安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的车道为公交专用车道有事发地照片及现场执勤交警的指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交警的陈述,张某某在地面箭头指示前就已行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属于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不服法院行政判决,向三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提供的事实方面的证据能否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从在案证据看,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交警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能印证张某某实施了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5日,三分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教授、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本案听证听取意见。经审查,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提抗理由:1.本案的证据无法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标准。2.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20年7月31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3日,市高院再审作出行政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在交通执法领域,适用简易程序“一对一”执法是实务中常见的方式,但也易引起行政争议。在仅有交警证言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证明标准认定事实是实务中的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依据行政公益优先原则,对于交警就违法行为的指认和判断一般予以认可和尊重,将交警证言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但是,适用该证明标准应符合相应的前提,一是执法交警能准确、清晰地反映违法行为的发生过程、违法形态等关键事实。二是属于因“瞬时发生、不留痕迹、无交通监控设备、无执法记录仪”等客观条件所限而难以达到一般证明标准。而在有证明条件的情况下,不应仅以交警证言作为“优势证据”认定事实标准,否则会过度减轻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违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的原则。



6

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等非法毁林占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某镇所属生态公益林由某林业养护服务社经营养护。2020年11月8日,服务社将养护工程发包给某景观公司。同日,某景观公司又将养护工作分包给某工程公司。

2021年7月和9月台风期间,涉案林地受涝形成大面积积水,两公司、服务社均未采取排水等救护措施,致林木浸水曝晒长达十数天,部分树木受涝死亡。

2021年12月9日,该服务社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在涉案林地回填土方。在向行政部门办理申报时,写明使用绿化土垫高林地。行政部门备案后,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擅自将该林地上的树木迁移后集中堆放,并联系三家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在林地上非法倾倒填埋工程渣土,填土量达86450.86方,钱某某从中收取渣土处置费共计485.61万元。某景观公司发现上述移林填土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迁移树木行为造成大量树木死亡。


【检察履职】

三分院立案办理后,市院在全市范围内抽调力量组成专案组一体化办案,与刑事同步展开民事公益诉讼。三分院仔细查明怠于养护和违法填土两条毁林占地的主线,通过调查当时保险理赔资料及周边公益林地受损情况合理扣除了风灾正常死亡树木量,进而锁定了三家养护单位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和损害量。在追究违法填土时,三分院还通过溯源查到运输和倾倒渣土的三家运输企业,查明了各自倾倒量。针对非法毁林占地造成的生态损失,三分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并请专家论证,确定涉案林木损害修复费用、土壤损害修复费用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费用共计2156万余元。

2023年8月15日,三分院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公益林养护单位连带赔偿林木损害修复费用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费用,诉请公益林养护单位和渣土运输处置单位连带赔偿土壤损害修复费用,并由直接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24年2月5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涉案林地修复工作正在进行。

【典型意义】

国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对公益林负有养护义务的相关主体因怠于养护、疏于监管等造成公益林损害的,系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侵权,应与加害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在向公益林违法倾倒渣土量的范围内与公益林养护单位连带承担土壤修复赔偿责任。

本案与刑事诉讼同步开展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全面及时调查,实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全链条追责,有效打击了对公益林怠于养护监管、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填补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在公益修复赔偿方面的空白,增加了违法成本,形成了与刑事、行政等法律程序的有效衔接和惩治合力,并对生态损害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被告提出上海首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7

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非法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初,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总经理钱某联系黄某、陈某(宁波某贸易公司经营人)、薛某,求购进口含铜固体废物。2015年9月,薛某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由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伪报铜矿进口,由黄某在上海港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进口情况告知了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向宁波某贸易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宁波某贸易公司将部分货款分给了薛某和黄某。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检测,该票固体废物含大量重金属离子,具有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2018年9月,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被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刑事责任。


【检察履职】

2018年10月26日,三分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分院除了收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的侵权证据,还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开展调查、准确认定。三分院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洋垃圾”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及处置方式出具专门意见,并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洋垃圾”的无害化处置费用。

三分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人民币1053700元。庭审中,邀请了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

2019年9月5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市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无法退运的“洋垃圾”滞留港区一直是政府、海关面临的执法难题,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已被海关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仍可就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无害化处置费用。本案全面审查、追究了“洋垃圾”的供货商、收购商、进口商、物流报关方等所涉主体的公益诉讼连带责任,从源头打击了非法进口“洋垃圾”行为,有效保护了国土生态环境安全。

涉案“洋垃圾”货物运输、报关、加工跨越“长三角”不同省市,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本案的办理得到各地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的支持配合,是长三角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8

梁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梁某某先后成立武汉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乙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某聘用万某某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梁某某又聘用谢某甲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个。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某某安排谢某乙负责网站和客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某某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70万余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880万余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10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某某移送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审查确认非法经营数额、会员数量,认定该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二是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事实基本审定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对王某某等14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8月20日,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梁某某向三中院提起公诉,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等14人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2日,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等14名从犯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



9

陈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在国内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费用。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从正版视频网站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

经查,在此期间,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达2400余部,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截至案发,在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在内的八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


【检察履职】

2019年3月,陈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月16日被三分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三分院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围绕主要犯罪手法固定、非经营数额认定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数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9月27日,三分院将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向三中院提起公诉。11月20日,三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等8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决后八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盗版影视网站案件中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特殊认定,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二是涉案作品已有证据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全部查证认定难度较大;三是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庭审结束后,针对影视盗版网站频频出现的情况,三分院及时走访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建议加大版权监管和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区块链等技术屏蔽及关闭盗版影视网站,并就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跨境版权侵权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10

邢某、吴某帆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博某生物医药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0年1月,该公司为应对某种疾病,开展抗病毒药物研制工作。同年2月1日、2月11日,先后完成小试批生产、中试批生产。2月11日,博某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此后该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最高达66%。博某医药发布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邢某在与博某医药业务往来中获悉上述内幕消息,并将上述信息告知信某公司顾问吴某帆。

2020年2月6日,邢某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买入博某医药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元。后于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2020年2月10日,吴某帆控制其妻“刘某”证券账户买入博某医药股票1万余股,交易金额49万余元,后于2月14日卖出,获利2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三分院同步介入引导开展取证固证工作,重点加强书证调取及对关键证人询问,并根据取证情况进一步提出侦查要求,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条。2021年8月20日,市公安局以邢某、吴某帆涉嫌内幕交易罪移送分院审查起诉。三分院重点明确案件管辖,对邢某开展释法说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交易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吴某帆开展不起诉工作,并将其反向移送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三分院以邢某犯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28日,三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邢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2年2月28日,分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决定对吴某帆不起诉。另外,提出检察意见,将吴某帆移送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2023年9月22日,上海证监局对吴某帆作出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证券撮合成交地属于内幕交易犯罪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有权对证券犯罪认定作出独立判断;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特征进行实质性判断;办理新型疑难证券案件,应当强化侦检协作,切实发挥检察引导侦查作用,确保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有必要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应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1

某商务公司、杨某等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自诉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环球公司推出小黄人卡通形象。作为小黄人卡通形象局部特征的美术作品——“2D小黄人眼睛”于2014年5月30日由某影画公司创作完成。该公司经环球公司书面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涉案小黄人美术作品,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

2020年9月,某影画公司发现某商务公司销售一比一复制的印有“2D小黄人眼睛”的产品,遂通过网络截图等方式自行开展取证,并认为该公司与负责人杨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先后向公安报案、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均因证据不足未立案受理。


【检察履职】

2023年3月22日,某影画公司不服法院裁定,向三分院提出刑事申诉,分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包案办理,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审查,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公安、法院意见。

三分院聚焦涉案知识产权基础性权利即涉案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刑事自诉权授权的有效性三大重点法律问题,召开专家咨询研讨会、公开听证会等充分研究讨论,明确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涉案小黄人眼睛作为美术作品独创性极低,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作品在本国的版权证明,该授权难以成为刑事自诉权来源,故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对申诉人要求抗诉的申请不予支持。针对本案刑民交织情况,引导申诉人及时开展民事维权。后申诉人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就本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在涉外著作权刑事自诉案件中,涉案“作品”是否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著作权诉讼的先决问题,自诉人应当提交确定性的证据和材料。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立足于犯罪构成,可以参考对应公诉案件逮捕的证据标准综合把握。著作权刑事自诉案件中,外国作者授权他人行使诉权的,授权有效性应结合授权内容,依照我国现有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和精神予以判定。对存在“投石问路”、以一案带类案申诉意图的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把防范化解矛盾风险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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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9日,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期间,王某某为牟取利益,组织沈某等共九人,驾驶悬挂“2020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横幅的船只,假借科考任务的名义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满载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刑事判决认定,九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一顶、渔获物17289公斤,予以没收。因案涉渔获物长期扣押已经变质,在刑事判决作出后,公安机关对案涉渔获物作了无害化处理。


【检察履职】

2021年6月2日,三分院在接到上铁院移送的线索后,立即开展全面审查,发现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海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东海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捕捞的梭子蟹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68万余元。三分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资源损害鉴定评估,认定此行为还引起涉案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其他生物群落的受损。非法捕捞导致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为1,689,500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5,068,500元,共计6,758,000元。

三分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6,758,000元,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2022年11月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具有实现渔业资源恢复性增长,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意义。我国自1995年起就全面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并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但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一是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其痛到不敢再犯;二是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戒、震慑的作用。同时,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开审理,也向公众进一步宣传伏季休渔制度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凝聚海洋生态保护共识。



上海检察三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于2014年12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是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检察三分院设置动态新闻、服务平台、检务公开三大功能,向公众主动推送检务公开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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