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注|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12-26 17:30   天津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优化经办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线上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申请,对其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步核实,通过经办系统向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对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情况反馈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具体原因。


    四、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五、已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职责,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做好养老待遇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申领手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等相关规定。

二、申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报要件

(一)身份证明要件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等)

(二)特殊情况处理及要件

1.参保人员当前参保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应先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信息核实

经办机构应提前为即将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并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距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6个月时,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或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完成相关信息核实。

(二)领取待遇申请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或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提出领取待遇申请,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三)待遇资格审核

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户籍地、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累计缴费年限,是否存在未衔接、未办理异地转移或未清算的其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否已领取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参保信息进行初步核实,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将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材料不准确、不齐全或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待遇核定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核定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办理时间和时效

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应在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当月的16日至次月4日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为准。

六、特殊问题处理

(一)对于个人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含集体参保),年满60周岁时,未重复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重复缴费的年限原则上不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累计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最低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含集体参保),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并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七、领取待遇后更正身份证信息处理

领取待遇人员更正身份证信息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并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更正申请书》以及户口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更正手续。信息更正后,按照本《办事指南》第四条规定的办理流程,为领取待遇人员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八、撤销待遇领取手续处理

城乡居民按规定需撤销原待遇领取手续的(含原区人社局办理的审核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审核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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