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外培训!今天,广东宣布

民生   2024-11-11 22:52   广东  


11月11日,《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广东大厦举行。会上,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朱建华作主发布,介绍《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定及实施情况等内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


朱建华指出,为明确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2018年5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该文件为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提供了明确依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文件,广东省校外培训形势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修订。2023年以来,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启动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经过多轮修改完善,现已完成修订,正式发布。


在适用范围方面,新修订的《设置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广东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广东省在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第四类(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


与2018年印发的原《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相比,新修订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其含义是: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涉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内容,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从而提高了《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在原设置标准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础上,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


与时俱进更新相应的表述。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理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监督机制、章程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发展的新业态,《设置标准》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同的租赁期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要求。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细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育从业经历年限要求。《设置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授权地市制定具体设置标准。结合广东省地区发展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设置标准》规定,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提高了《设置标准》在当地落地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增上级文件直接适用的规定。《设置标准》规定,本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在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方面,国家部委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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