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自然资罚〔20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某
主要违法事实:王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7月违法占用通海县杨广镇麟凤社区八组集体土地施工建盖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商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二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07.00平方米,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07.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王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7月违法占用通海县杨广镇麟凤社区八组集体土地施工建盖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商铺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207.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17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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