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法院这样判
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江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以约77km/h的速度行驶至江通公路通海县杨广镇宏达面粉厂路口时,车头与从该路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现场死亡、李某受伤入院治疗,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获得被害人高某家属的谅解。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某的家属、李某对被告人赵某、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某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及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表现、赔偿等情况,依法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害人高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并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先行为被害人李某垫付的费用作出了扣减处理。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被害人高某家属及李某领到了相应赔偿款。至此,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
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车辆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文明出行,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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