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定密管理及定密工作知多少(保密知识宣传普及85期)
文摘
2024-11-27 16:31
黑龙江
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如涉密文稿起草时、涉密工程申请立项或者规划时、涉密科研项目预研时,应及时启动定密程序,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2014年6月,某市市直机关下发1份机密级通知。该市城乡规划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某某派人领取通知后,安排本部门借调人员周某起草相关文件。接到任务后,周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起草制作了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标注密级,打印后报周某某审批。周某某审核不严,未发现文件没有定密,以“便于学习”为由签署了同意公开的意见,后经局法制科和分管领导签发后,在本局网站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周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简单地讲,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的过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2)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3)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派生定密是原始定密的延伸。《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机关、单位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时,并不总是派生国家秘密。一般来说,“需要定密的”派生定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2)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3)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有明确要求的,等等。派生定密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必须与所执行的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持一致,不能擅自改变;如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新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与原始载体同样的国家秘密标志。即,派生定密密级的确定只与定密事项的密级有关,与定密主体的行政级别、定密权限无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派生确定超出其定密权限的事项。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种特殊形式,程序上应当遵守定密管理的一般要求,即:机关、单位在派生国家秘密的同时,应该由承办人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做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并在相关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该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作出相应国家秘密标志。已定密事项没有标注保密期限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即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