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张某豪、钟某欣,应撤未撤造成拥堵,罚款200元!

民生   2024-11-01 09:07   浙江  


开车上路

难免磕磕碰碰

但有些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

总是将车停在原地

“坐等”交警来处理

造成大面积、长时间拥堵

最终等来的可能还有罚单


轻微车损事故快处快撤

蜀黍一直“碎碎念”

但有些人却依旧

……



10月15日17时35分许

在一江山快速路9KM+170M路段

张某豪驾驶号牌浙J3E**2小型轿车

与钟某欣驾驶号牌浙FYW**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仅造成两车轻微受损





发生事故后

双方驾驶员停在原地交谈

迟迟未将车辆撤离

短短几分钟后

后方道路就出现长距离的交通拥堵



直到交警到达现场妥善处置

才恢复了该路段的正常通行


事后,交警部门对双方驾驶员应当自行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轻微车损事故,双方驾驶人可以将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相关处理事宜,既保证了自身的安全,又避免造成道路拥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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