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这样说......

文摘   2024-11-12 15: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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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我国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刷好评产业链、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等,《条例》均予以精准回应。

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相关规定吧

预付式消费是广泛用于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各类生活场景的消费方式,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然而随着预付式消费覆盖领域越来越广,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

1《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

针对办会员后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2针对商家“失联跑路”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同时,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谨慎选择商家

    由于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信息不透明而处于劣势地位,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合同等方面都存在风险隐患。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认清自身实际需要,尽量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单次充值不宜过多,不轻信各种优惠活动。同时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好的经营者。

二、认真审阅合同

     预付式消费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如有发现要敢于说不。

三、保留消费凭证

    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变动。除此之外,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

四、提升维权意识

    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消费者在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李佳玉

信息来源:学习强国 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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