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想国|教师不敢管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文化   社会   2024-09-10 18:02   北京  

  凤凰网原创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本质上应当属于爱的另一种体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讲事实和摆道理,要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引导,让孩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实现不良行为矫正。


作者|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来,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不断出现,社会进行了讨论和反思。在诸多对策建议中,很多人提出要赋予教师以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于拿出教鞭和戒尺,在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予以惩戒,从而避免其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开始实施。该《规则》对教育惩戒进行了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看,有关部门对教育惩戒寄托了很多期待,舆论和公众也对此做出了较高的评价。但是,在实践,很多教师对这一“法律授权”却可能望而生畏,甚至将其视为烫手的山芋。
一方面,很多教师未能准确分清合法的教育惩戒和违法的体罚之间的界限,从而导致“好心办坏事“的情形。在一些事件中,由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超过了限度,最终成了法律禁止的“体罚”,教师不仅吃上了官司,还可能丢掉了饭碗。比如,在2023年教育部门发布的第十三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陕西省延安市某中学教师刘某因对学生实施了体罚,被解聘处理,执行校长也受到了停职处理。
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行使惩戒权,有些家长并不理解和配合,社会氛围也并不友好。很多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对教师和学校缺乏足够的信任,不允许自己孩子在学校受任何一点“委屈”,老师对学生正常的批评都有可能引发家长不满,而严厉的教育惩戒更会导致投诉。
与此相对应的,有些学校奉行维稳思路,一旦教师因行使教育惩戒权引发了家长的不满,尤其是少数家长将事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学校或主管部门很可能为了息事宁人而对教师进行处分和处理,甚至启动各类“一票否决”机制,从而导致了“寒蝉效应”,让教师们产生了不敢管、不想管的心理。
事实上,在孩子实施了过错行为时,必要的惩罚会起到独特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引导孩子形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孩子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观念。
那么,教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引导有过错的孩子改过自新、健康成长呢?
首先,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应是学生实施的有恶性、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比如:学生无故旷课,故意不完成作业,吸烟、饮酒,扰乱课堂秩序,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因此,在正常的劝说和引导无效后,教师就可以启动教育惩戒,让实施不当行为的孩子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接受惩罚。
总之,教育惩戒属于品行教育而非知识教育,针对的是行为上的“错误”而非知识上的“不足”。所以,教师不能因为学生作业没做对、考试不及格而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次,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必须是合法和恰当的,要坚决禁止体罚。对于学生的上述违反学校纪律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教师和学校采用的惩戒方式可以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如打扫教室卫生;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对于高年级的学生,还可以给予其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责令学生居家进行反省,要求家长进行管教。
需要提醒的是,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和体面的方式进行,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比如,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能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不能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害学生的人格;不能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将违纪学生推到其他学生的对立面。
总之,体罚和羞辱本质上属于暴力,依赖暴力实施的教育只会让孩子迷恋和信奉暴力,并在有机会时对其他弱者实施暴力。
最后,针对孩子不当行为的惩戒,只能服务于让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这一目的。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与司法机关对犯罪者实施的刑事制裁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教育惩戒绝对不是对违纪学生进行的报复,而是引导其认识到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所以,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本质上应当属于爱的另一种体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讲事实和摆道理,要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引导,让孩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实现不良行为矫正。
哲学家罗素在《教育与美好生活》一书中指出:赞美和惩戒,在孩子的成长中必不可少。对于教师而言,他们在孩子眼里无疑属于绝对的权威,因此,当孩子行为正确时,教师要不吝啬赞美和奖励;同样,在孩子出现了不良习性和实施了不当行为时,教师也要依法对其实施惩戒。
每个孩子的成长都充满了不确定性,来自教师的及时而恰当的教育惩戒,如同佛陀的一声狮子吼,会帮助孩子在迷茫时分清对错,引导他们在复杂情景下做出正确选择。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 | 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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