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种侵权都付出相应“代价” 灵武法院精准适用民法典为被侵权人讨公道

民生   2024-11-06 18:04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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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种种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发生,由谁来赔?按什么标准来赔?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灵武市人民法院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让被侵权人在法内讨回公道,构建起保护百姓权益的司法大网。

损害赔偿:酒后打架踹人,先拘7日再赔万元

黎某与冯某酒后乘坐胥某的汽车前往某小区,途中黎某与冯某发生口角产生冲突,下车后相互撕打,黎某用脚将冯某踹倒,冯某前往医院就医。后公安机关认定黎某殴打冯某违法,对其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冯某认为,黎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黎某将冯某踹倒在地,致使冯某头部及眼部受伤,因此,承办法官判决黎某向冯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0948.56元。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工作中致人受损,单位先赔再追偿

王某在卸煤场操作采煤机作业时,不小心将季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右侧上方损坏,导致季某产生维修费及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季某认为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其车辆受损,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王某操作的采煤机系公司所有,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该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将王某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将季某车辆致损,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季某在卸煤场未按规定及禁停指示位置进行停放,结合双方过错及过错程度,承办法官酌定季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所在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判决由王某所在公司赔偿季某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此后,该公司若认为王某有重大过失,则可向其发起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七车连环追尾,直接碰撞者担责

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停止等待放行的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并将该车前推致其又与前方的郝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后继续向前推行,致七辆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兰某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进行责任认定,王某、郝某及后续碰撞车车主无责任,兰某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事故案涉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除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之外的其他车辆与兰某驾驶的车辆并无直接发生物理上的碰撞,也与事故结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上述无责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承办法官判决与兰某发生直接碰撞的王某(实际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在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损坏运输货物,“司机”责任全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运由甲公司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此后,乙公司又与白某签订托运协议,委托白某运输甲公司的厂区设备。不料,白某在完成运输业务时操作不当,致使该设备被损坏。因害怕担责,白某从现场逃逸。甲公司遂将白某及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白某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白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承办法官判决白某(因其此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实际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甲公司损失共计4.7万余元。(宁夏法治报记者 郑芳芳)

来源:宁夏法治报


监制:马鹏程

编辑:彭雅茹

审核: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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