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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武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黄某退还原告郭某63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2022年11月至2024年7月,郭某作为供煤方,一直为黄某、唐某供货,期间双方关系融洽。2024年7月,3人决定合伙拓展煤炭生意,并约定每人出资10万元,郭某继续负责供煤。然而,合作的种子尚未开花,便遭遇了风雨的洗礼。7月13日,在郭某之妻将10万元合伙出资款汇入黄某账户没多久,黄某突然变卦,不仅拒绝了郭某的供煤请求,还否认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郭某心急如焚,要求黄某退还出资款。黄某却以2023年3月12日郭某向其供的一批煤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郭某将黄某诉至灵武市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认真查看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认为原被告系合作伙伴,未发生纠纷前关系融洽,且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初始,双方虽然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纷争,但在退还金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坚持认为郭某为其提供的那批煤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郭某赔偿损失;郭某对黄某的说法并不认可。面对两人争执不下的局面,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和理由,同时也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帮助他们认识到各自的责任和权益。最终,在法官疏导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黄某同意退还郭某63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来源:宁夏日报
监制:马鹏程
编辑:李文鹏
审核:陈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