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3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4章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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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学习第一章总则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以下简称三海)是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生产用水功能和自然生态特性的高原湖泊。
第三条 与三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三海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为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水质。
第五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大屯海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7.07米水位外延10米,中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长桥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8.61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三角海南坝、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79.97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 三海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海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三海保护管理规划、年度计划、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三海水资源调度;
(四)组织开展三海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五)实施渔业捕捞许可;
(六)实施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负责登记和检验船舶;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八)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审查;
(九)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其他三海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
州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协助做好三海保护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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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