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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刚满14周岁的小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以“左股骨骨干骨折”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5月8日出院。后小李因伤情原因先后又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4年5月三次住院治疗。2024年9月,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案件审理期间,小李申请对其受伤期间的误工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李的误工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2年治疗“左股骨骨干骨折”期间的误工期为270天,第二阶段为2024年5月治疗“左侧骨骨髓炎”期间的误工期为59天。
一般来说,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但根据民法典、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本案,虽然鉴定意见对小李第一阶段的误工费评定为270天,但小李在事故发生时仅14周岁,其也并非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对于小李第一阶段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阶段的误工费,小李在住院治疗期间已满16周岁,已经具备了劳动主体资格,并且提供了其误工的佐证材料,故对于小李第二阶段的误工费予以支持。这一判定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遵循劳动法律原则之间的平衡。
律师答疑:
问题:本案中,小李因是未成年的身份,虽然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存在,但没有完全得到支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支持误工费呢?
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杨思硕律师答复: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减少的合法收入。从误工费的定义可以看出,误工费的取得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二是受害人减少的是合法的收入。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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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与被告宋某于2009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宋某分别于2020年5月、2021年8月分别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卢某离婚,2021年11月,法院做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现原告卢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
经核,2019年8月,被告宋某的银行卡的余额为76100.14元。被告宋某于2019年9月从该银行卡内转定期存款80000元,存期三年,于2020年3月提前支取20031.5元,2020年4月提前支取10017.5元,2020年5月提前支取50097.5元,目前该定期存款已提前支取销户。2021年6月,宋某从银行卡转定期存款15000元,2022年6月到期后定期自动销户。至宋某2021年8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卡内余额为1000.81元。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在没有提前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或由个人具体承担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均由双方共同所有或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十年,期间,双方的收支十分复杂,很难理清,但此期间的收支不管由谁保管或支出,均代表双方共同所为,对于乙方转给另一方的,不存在计算返还的必要。现双方已离婚,需要分割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与债务,本案中,从双方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中,反映出截止离婚时双方存款数额仅一千余元。在做出离婚判决时,依据该时间的存款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故而驳回了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
问题:本案中,卢某以宋某提起离婚诉讼前与提起离婚诉讼时的存款不一致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呢?
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杨思硕律师答复: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卢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是自认符合上述情况四。
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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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与被告太阳公司于2022年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太阳公司开发的位于顶楼的一套复式房屋。万某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房顶在下雨天渗漏雨水,给其带来麻烦。万某多次与开发商太阳公司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沟通,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故原告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太阳公司与物业公司为其修复房顶,恢复至与小区其他同类楼房的原状。
律师答疑:
问题一:是否业主房屋发生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时,都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呢?
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杨思硕律师答复:不一定。房屋漏水原因很复杂,有房屋质量问题、楼上住户原因、业主共有部分、设施漏水等,不同的漏水原因决定着不同的赔偿责任主体。如果漏水为房主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则房主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日常养护、管理不当导致漏水造成损失,那么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漏水原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应承担维修责任,开发商作为房屋的设计、建设者,对所售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问题二:业主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时,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还能有什么解决方案呢?
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杨思硕律师答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质保书应详细记载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未超过保修期房顶因质量问题漏水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报修,物业公司应将该情况向房屋开发商报告,房屋开发商应当进行维修。当开发商按照业主的要求派人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者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找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在上述措施均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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