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积极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向全县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4、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5、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宗教祭祀活动,包括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6、严禁儿童、学生、聋、哑、痴、呆、精神病等人群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监护人应对其加强防火教育,强化监护,严格看管。
7、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8、森林、林地(草场)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9、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严禁违规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10、在禁火令时间(除高火险期2-5月)确须野外用火的,经县级防火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区林业木材检查站、森林草原防火临时检查站加强野外巡查,生态护林(草)员加强入山巡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同时,防火期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令落实不力的,根据《甘孜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除。
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36-6859119
县林草局0836-7322517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令。
炉霍县人民政府
炉霍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