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比特币"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潘某祥通过微信与被告雷某才订购S19XP比特币"挖矿"设备,支付了23678136.90USDT(泰达币)。但因合同性质和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差价6270457.36USDT,并继续交付149台矿机。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其能耗高、碳排放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原告的购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返还货款差价和交付矿机的要求,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