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一名失业女职工,自2023年9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今年5月生育分娩。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在后台查询到张女士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资格后,主动联系了张女士,帮助其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11月初,张女士顺利领取了生育津贴10554.4元,她也成为了全省首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失业人员。
据了解,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计发基数*计发天数。张女士申报的生育津贴(提供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为:4494/30×158=23668.4元,扣除产假期间领取的失业金13114元后,实际发放生育津贴10554.4元。
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省人社、财政、医保等多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由失业保险代缴生育保险。对此,泰州市率先落实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但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次性营养补助,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为失业人员带来了更多的实惠和保障。
下一步,泰州市医保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各项工作要求,紧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特定群体,强化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障,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