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涉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陆丰某种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陆丰某种畜公司与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约定将陆丰某种畜公司所有的猪场出租给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养殖生猪,并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设立了汕尾某农业公司作为租赁猪场经营主体。后因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陆丰某种畜公司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后,陆丰某种畜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两农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猪场内生猪(活猪)进行查封。
案件结果
经调查发现,汕尾某农业公司主要从事母猪繁育、生猪养殖和销售,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多头。至纠纷发生时,汕尾某农业公司有生猪9609头,其中部分商品猪未达到出栏标准,此时出售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考虑到双方矛盾及案涉生猪的特殊性,陆丰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进行保全,即由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继续养殖、经营、销售,生猪销售所得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所欠款项。查封措施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陆丰某种畜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巧用“活封”解“死扣”,矛盾化解纠纷除。本案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系经营生猪养殖的中小微企业,考虑到“活猪”的特殊性,陆丰市人民法院灵活采用“活查封”措施,既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保全利益,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保障了案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降低诉中查封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来源:南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